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和营改增应税行为销售额是否分开确定
【问题】
现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这个销售额是否是按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和营改增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开确定?
【答案】
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中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货物及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其中有一项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就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文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七条同时废止。
也就是说,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应该把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和营改增应税行为销售额合并计算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