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核定企业所得税按月或按季预缴,政策依据是什么
税务机关给企业核定企业所得税按月或按季预缴,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案】
税务机关核定企业所得税按月或按季预缴的政策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