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租赁发票的备注栏没有写详细地址,此发票可否使用
【问题】
我们2017年出租房子,备注栏没有写详细地址,现在客户要求重新给开发票,原来的发票用吗?
【答案】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财税[2016]36号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对于不动产租赁的发票,备注栏没有写详细地址,会被认为不合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