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可否给子公司开具往来收据并以收据做为税前扣除依据
【问题】
集团和下属子公司共同出国考察,旅行社将发票全部开具给子公司,我公司可以给子公司开具往来收据并以收据做为依据税前扣除吗?
【答案】
集团和下属子公司共同出国考察发生考察费用属于集团和下属子公司发生的共同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子公司开具的分割单税前扣除,建议集团公司让子公司开具费用分割单而非收据。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