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发票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可否作为差额纳税凭证
【问题】
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营业税发票,2019年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是否可作为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凭证?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而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十一项:“ 试点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包括: 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所以,营业税发票在2019年是否可以作为差额纳税的扣除依据,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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