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住房给公司领导居住,是否具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问题】
我司向周边市民租赁住房给我司领导居住,请问我司是不是具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如果没有代扣代缴会有什么处罚?
【答案】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贵司有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
处罚方面参考《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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