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保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取得佣金收入如何计算个税
【问题】
与保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保险营销人员取得佣金收入,其缴纳的个税是按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与保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保险营销人员取得佣金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税。如果保险营销人员未与保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取得的佣金收入适用财税〔2018〕164号规定计算缴纳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