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代开的建筑服务的发票备注栏没有项目名称和地址是否合规
【问题】
企业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建筑服务的发票备注栏没有项目名称和地址是否符合规定?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代开的建筑服务的发票备应注明项目名称和地址,否则不符合规定。
【问题】
企业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建筑服务的发票备注栏没有项目名称和地址是否符合规定?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代开的建筑服务的发票备应注明项目名称和地址,否则不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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