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个人来境内提供咨询服务,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吗
【问题】
港澳台的个人来境内为境内企业提供咨询服务,计算个税时可以扣除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港澳台的个人如果属于居民个人,则计算个税时可以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否则不允许扣除专项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