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首套房贷但申报了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企业有风险吗
【问题】
员工个人申报了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但是不是首套房贷款利率,企业计算代扣代缴个税时扣除了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企业是否有税务风险?
【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三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
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所得、扣缴税款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保存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资料。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抽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的,应当责令改正并通知扣缴义务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员工个人存在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的税务风险,企业没有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