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方租入资产确认为使用权资产,折旧方法可否选择工作量法
【问题】
承租方租入资产确认为使用权资产,其折旧方法可以选择工作量法吗?
【答案】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出租人应当采用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将经营租赁的租赁收款额确认为租金收入。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能够更好地反映因使用租赁资产所产生经济利益的消耗模式的,出租人应当采用该方法。”
如果贵公司使用工作量法能够更好地反映因使用租赁资产所产生经济利益的消耗模式,应当采用工作量法。
【问题】
承租方租入资产确认为使用权资产,其折旧方法可以选择工作量法吗?
【答案】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出租人应当采用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将经营租赁的租赁收款额确认为租金收入。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能够更好地反映因使用租赁资产所产生经济利益的消耗模式的,出租人应当采用该方法。”
如果贵公司使用工作量法能够更好地反映因使用租赁资产所产生经济利益的消耗模式,应当采用工作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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