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房产无偿提供给第三方使用,是否适用免租期不视同销售政策
【问题】
把房产无偿提供给第三方使用,是否适用免租期不视同销售的政策?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总局关于该文件解读明确“是关于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免租期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问题:厂房、写字楼或者商铺的租赁业务中,承租方在租赁后,都需要进行装饰装修,占用大量时间,为此承租方往往要求出租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一定的免租期优惠。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是以满足一定租赁期限为前提的,并不是“无偿”赠送,《公告》明确,这种情形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
所以,将房产无偿提供给第三方使有,不适用免租期不视同销售的增值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