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保管服务一次性收取15年的保管费,汇算清缴时要调整吗
【问题】
我们提供保管服务,一次性收取15年的保管费,并开具全额发票,会计核算分期确认收入,所得税也分期确认收入,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收入不一致,税务局要求我们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把收入调整为与增值税申报的销售额一致,是否有依据可以不调整?
【答案】
参考《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供保管服务,一次性收取15年的保管费,按照上述规定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到,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