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购买资产,相关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问题】
我公司是销售增值税应税产品的一般纳税人,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购买资产,相关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答案】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购买的资产不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