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进行改扩建,拆除的钢材对外销售增值税能否适用简易计税
【问题】
对营改增之前建的厂房进行改扩建,拆除的钢材对外销售增值税能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由于销售拆除的钢材不属于转让不动产,不能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应按照销售货物适用1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