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销售额小于10万免征教育费附加等,是否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问题】
财税[2016]12号文件中规定,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此规定是否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答案】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该政策并未限制纳税人身份,所以,此规定适用于一般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