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是否可以采用以账龄为基础计量应收账款预期信用减值损失
【问题】
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后,企业是否可以采用以账龄为基础计量应收账款预期信用减值损失?
【答案】
参考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规定,企业对于《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所规定的、不含重大融资成分(包括根据该准则不考虑不超过一年的合同中融资成分的情况)的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应当始终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企业对这种简化处理没有选择权)。除此之外,准则还允许企业做出会计政策选择,对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规范的租赁应收款(可分别对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和应收租赁款做出不同的会计政策选择),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另外参考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2 号》,企业在计量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时,可以信用风险特征为依据,基于历史经验对细分客户群体发生损失情况进行分析判断,从而对客户群体进行恰当分组。在分组基础上,企业可运用简便方法,参照历史损失经验,编制应收账款逾期天数与固定准备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当应收账款信用风险特征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当对应收账款组合进行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