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资合伙企业未按规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存在什么风险
【问题】
独资合伙企业未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规定的期限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存在什么税务风险?
【答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第二条规定,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第三条规定,独资合伙企业未如实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独资合伙企业未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规定的期限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存在被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税务风险;情节严重的,存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