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境外使用的设备进行修理并支付修理费,是否需要扣缴增值税
A企业在境外使用的设备发生故障,在当地B公司处进行修理并支付修理费。支付的修理费是否需要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第八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综上,境外B公司在境外提供修理劳务,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外,不属于我国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A公司支付修理费时无需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