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方的农名工工资由总包方代发,个税的扣缴义务人是谁
分包方的农名工工资由总包方代发,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是谁?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的规定:“第三条、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法规,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依据上述政策,农民工工资代发,其所得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为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所以,应该由分包方为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