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如何确认应税收入
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否都按不含增值税金额确认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营改增后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以下方法确定相关金额:
(一)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营改增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营改增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不含增值税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营改增后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要分营改增之前销售还是营改增之后销售两种情形,营改增之前销售的按转让全额作为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营改增之后销售的按不含增值税金额确认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