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职工发放的销售奖励,是否可以以劳务费的方式发放
公司给职工发放的销售奖励,是否可以以劳务费的方式发放,按劳务报酬代扣个税?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4〕89号)规定:“
十九、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因此,贵司给职工发放的销售奖励,应该作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按工资薪金代扣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