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境外单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可以核定一部分成本
公司向境外单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扣缴企业所得税的时候,是否可以核定一部分成本,按减除成本后的所得抵扣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上述规定,公司向境外单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扣缴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应以支付费用额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作为扣缴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