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兼营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如何划分
房地产企业兼营简易计税项目和一般计税项目,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按销售额的比例来划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兼营简易计税项目和一般计税项目,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