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对外正常售价的3.5折给子公司销售货物,是否存在风险
我们按照对外正常售价的3.5折给子公司销售货物,是否存在风险?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七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依据上述规定,贵司存在被税局进行调整销售收入的风险。
我们按照对外正常售价的3.5折给子公司销售货物,是否存在风险?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七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依据上述规定,贵司存在被税局进行调整销售收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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