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业务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吗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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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5.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业务,如果该有形动产为营改增试点之前取得的,或者在营改增试点之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