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4-6行、只能填写汇总数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7 年版)>填报说明》规定:“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纳税人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选择填报不同行次,当纳税人使用《2021 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或者使用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时,第 3 行‘(一)人员人工费用’、第 7 行‘(二)直接投入费用’、第 16 行‘(三)折旧费用’、第 19 行‘(四)无形资产摊销’、第 23 行‘(五)新产品设计费等’、第 28 行‘(六)其他相关费用’等行次下的明细行次无需填报,上述行次不执行规定的表内计算关系。”
因此,如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的“224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栏次选择了“2021版”或“自行设计”,则无需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中的第4-6行、第8-15行等明细行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