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报废,给与境外购买方的赔偿款是否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因出口货物质量问题报废而给与境外购买方的赔偿款,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因此,境内企业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因出口货物质量问题报废而给与境外购买方的赔偿款,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因此,境内企业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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