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成员之间发生的无偿借款自查发现后还要补缴增值税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第五条、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规定,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集团成员之间自2019年2月1日之前发生的无偿借款当时未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现在企业自查发现后不需要补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