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提供咨询服务,可以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吗
答:不能免征。个人提供咨询服务,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
所以,个人提供咨询服务,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税务局也要求征税。同时,依据财税[2016]12号,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政策也是针对按期纳税的缴纳义务人,而非按次纳税的个人,按次纳税的个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也不能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