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是如何划分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我国的税收收入分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
一、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船舶吨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二、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烟叶税。
三、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主要包括:
(一)增值税:国内增值税中央政府分享50%,地方政府分享50%。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和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为中央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其余部分中央政府分享60%,地方政府分享40%。
(三)个人所得税:分享比例与企业所得税相同。
(四)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为中央收入,其余部分为地方收入。2016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水资源税中央政府分享10%,地方政府分享90%,河北省在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期间,水资源税收入全部留给该省。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为中央收入,其余部分为地方收入。
(六)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为中央收入,其他印花税收入为地方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