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提示:没有土地使用证也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溧水一家生产企业于2013年3月与当地政府签订了200亩的土地出让协议,协议约定2013年10月该企业取得全部的土地,并取得土地使用证。但因为种种原因,该公司于2013年12月才拿到了200亩的土地,但土地使用证只有150亩土地,另50亩土地由于是集体土地暂时未能办理土地使用证,该公司在取得土地使用证后的次月按土地使用证150亩缴纳了土地使用税。而余下的50亩土地,财务人员则认为等土地使用证办下来了,再缴纳土地使用税。【热点新闻:乐居315之暗访深圳二手房市场假房源成主宰】
对此,税务人员解释,上述这种做法是不对的,剩余的50亩土地也应一同缴纳土地使用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的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的规定,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应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也就是说该公司应于2013年11月按照200亩土地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