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支付银行的借款利息可以在销售额中减除吗
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出租方支付给银行的借款利息,可以在销售额中减除吗?
答:根据《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第一条第(四)项销售额中的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