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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明确个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有关问题

来源: 甘肃税务局 编辑:qizhenzhen 2020/10/16 17:30:15 字体: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管理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纳税人范围

  适用于甘肃省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以下均简称业户)。

  二、业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由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应按查账征收方式,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核定征收方式。

  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一)采用定额征收方式

  1.选择采用定额征收方式的业户,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 =核定的增值税计税依据×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2.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标准按《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附件1)执行。

  3.业户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经营项目的,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以实际收入额占总收入额最大比例为标准,下同)。

  (二)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

  1.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业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率(经营所得5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其中涉及合伙企业的,应当按照分配比例,确定各个自然人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

  2.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附件2)执行。

  3.业户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经营项目的,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四、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业户可选择以上一种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征收方式一经选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五、采用定额征收方式,按月核定的增值税计税依据在3万元以下(含本数)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暂核定为0;按月核定的增值税计税依据3万元以上的,超过3万元的部分按《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附件1)规定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按季申报的业户,定额标准换算为季标准计算个人所得税。

  六、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被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建账建制的业户按照税法规定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附件:(略)

  1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doc

  2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doc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0年9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规范我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规范我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管理,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纳税人范围

  适用于甘肃省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以下均简称业户)。

  (二)明确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方式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三)规范定额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选择采用定额征收方式的业户,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 =核定的增值税计税依据×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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