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税务局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正),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1件税务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内容(见附件)予以发布。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修改后的税务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2年7月1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3〕83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2022年第3号修改)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出租房屋一次取得若干年租金收入的,以每年平均分摊的租金为计税依据,按年计算征收房产税。
二、对分割出租房产的,包括出租柜台、铺位、场地等,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征收房产税。对房产部分自用、部分出租的,按自用与出租所占比例分别确定按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