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出租房屋税收政策调整
沈阳市政府举行的夏季房交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市地税部门从7月1日起对出租房屋地方税收实行综合征收率。经测算,实行出租房屋综合征收率每年为全市出租房屋纳税人减负约7亿元。
据介绍,出租房屋涉及税种较多、税负较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房地产租赁市场的发展。针对这一现状,6月19日,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规定“个人、企业或单位出租住房,按照综合征收率4%计征各税;个人、企业或单位出租非住房,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的,按照综合征收率7%计征各税;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按照综合征收率12%计征各税(企业或单位综合征收率不含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7月1日开始执行。”
据市地税部门介绍,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出租房屋应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等8个税费种,需分别依据法定税率计征所涉及各项税费,计算过程复杂,税收负担较重。省政府出台的综合征收率,简便了出租房屋的计税方法,大大降低了出租房屋的实际税负。
依据现行税法规定,出租方为出租房屋的法定纳税义务人,但当前的房屋租赁市场中形成了由承租人承担税款的商业惯例,特别是个人出租房屋一般均由承租人承担税款。因此,房屋承租人也将间接受益于此项政策,将大大降低其房屋租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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