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销售方收取的罚款
案例1
A公司向B销售货物,不含税价格10万元,交付货物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1.3万元(税价合计)。但B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款项,A按照合同金额的10%给B处罚,收取1.13万元的罚款。
那对于A来说,是否交增值税,如何开具发票?对于B来说,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
1、增值税方面的现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A来说,向B收取的罚款属于价外费用,应该按照销售货物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可以按照原来销售时开具发票的货物名称和税率给B开具专用发票或者普票。
2、企业所得税方面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B来说,支付的这笔罚款属于货物的采购支出,取得A开具的增值税专票可以按规定用于抵扣,可以作为销售货物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购买方收取的罚款
案例2
A公司向B采购货物,不含税价格10万元,A支付货款后取得了B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3万元(税价合计)。但B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供货,A按照合同金额的10%给B处罚,收取1.13万元的罚款。
那对于A来说,是否交增值税,是否开具发票?对于B来说,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
1、增值税方面的现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在这个案例中,A属于采购方收取的供应B的罚款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用交增值税,也无需开具发票。
2、企业所得税方面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依据上述规定,对于B来说,支付给A的经营性罚款确实与公司销售业务相关,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可以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即收款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顾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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