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补发员工好几个月的工资,如何计算个税?
一、一般规定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61 号)的规定:“第三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按照上述规定,个人所得税是在向员工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按照累计预扣预缴法申报个税。
二、特殊情况
如果按照一般规定处理,一次性补发员工好几个月的工资时,会有2种情况:
1.补发当年工资:
目前,我国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按照累计预扣法,如果补发工资不跨年,通常不影响计算结果,在向员工补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即可。
2.补发跨年工资:
补发跨年工资时,个人所得较多,如果还是按照一般规定处理,一次性会产生较多个税。实务中,争议比较大,比如江苏、大连税务局的答复是按照一般规定处理:
厦门税务局的答复是可按照更正之前所属期的申报处理: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前,也有一些税务局出台过可将补发工资按照纳税人应取得工资收入的所属期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如:《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等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7 年第 2 号 )(已废止)规定:“一、企业因资金短缺等原因未能按期支付的职工工资,且在企业会计账簿中按月计提,并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属实的,可将补发工资按照纳税人应取得工资收入的所属期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便一直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
但近期,江阴法院发布1个个人所得税典型案例:
该案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过程中,引发的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就应纳税金额产生的纠纷。在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拖欠支付个人所得,导致纳税人多年度收入被一次性支付并计税时,该如何汇算清缴,法律法规并未予以明确。通过案件的审理,进一步厘清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指明在行政权力与纳税人权利、效率与公平等价值博弈中应如何予以权衡和选择,明确了税务机关应切实履行税收征管查实义务,根据相关材料核实纳税人的应税所得本应所属的计税月份或年度,再将其实际个人所得归入应属的纳税年度,最终计算出纳税人本应承担的实际纳税金额。这既符合《个人所得税法》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为基数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原则,也符合《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对纳税期限等规定,同时纳税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也更为合理,既保障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也未损害国家的税收收入,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刘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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