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交以前年度税款在哪个年度税前扣除?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因各种原因需要补交以前年度的税款。那么,这部分补交的税款应在哪个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是补交税款的年度,还是追溯调整到税款所属年度扣除?这一问题在实务中存在诸多争议,也困扰着许多企业的财务人员和税务工作者。本文将结合相关税收政策,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剖析。
先看一看相关的税收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订)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这两条规定明确了企业实际发生的相关税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补交以前年度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属于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税金支出,不能在税款缴纳的年度税前扣除;可以追补至税款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部分税务机关对该问题也进行了答复,可以参考。
1.福建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23年6月9日福建省税务局对于“关于企业补缴历史房产税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答复。
“问题内容:
企业当年度税费自查补缴历史年度房产税,该部分补缴税款是否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2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因此,企业补缴的房产税税款,在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2.北京门头沟税务
2022年8月29日北京门头沟税务微信公众号发布的“自查补缴以前年度税费能否税前扣除?”
“为归避税务风险,企业进行三年自查。自查发现需要补缴以前年度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企业自查补缴以前年度的税费能否税前扣除?
补缴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不能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因此,企业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不能税前扣除。
补缴的其他税费不能在税款缴纳年度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的其他税费,属于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税金支出,不能在税款缴纳所在年度的税前扣除。比如企业在2022年度补缴2021年度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该城市维护建设税不能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补缴的其他税费可在税费所属年度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因此,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的其他税费,可以追补至税费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需要注意的是,企业需要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比如企业在2022年度补缴2021年度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该城市维护建设税可在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青岛税务
2019年10月12 日 青岛市税务局在“政策文件—热点问答—企业所得税”版块发布的“6.税务查补以前年度税款,能否在补交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税务查补以前年度税款,能否在补交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接受税务检查,对税务查补以前年度的税款,应按上述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4.安徽淮南税务
2016年6月17日安徽淮南税务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每日一题】企业自查补缴了以前年度的房产税及印花税税金,这些税款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企业自查补缴了以前年度的房产税及印花税税金,这些税款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 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 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因此,企业自查补缴以前年度的房产税及印花税税金,应在所属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
5.宁波税务
原宁波国税发布的《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
“十二、2014年6月企业因税务稽查等原因补缴2012年度的营业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是否可以通过专项申报的形式,在上述税费的所属年度(2012年度)追溯调整?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在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确认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本例中,2014年6月税务机关对该企业2012年度纳税情况实施稽查之前,企业未按照规定缴纳2012年度营业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在计算2012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时上述税费不予扣除。但在案件审理完毕且补缴上述税费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方可通过专项申报,允许追补至纳税业务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李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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