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周带大家了解了律师事务所不同身份的人员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方法,(回顾一下>>)今天着重给大家介绍一下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一.出资律师申报个税的计算办法
1.2018年度计算公式
(1)月(季)度预缴税款的计算
本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累计应纳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
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律师事务所会计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该出资律师个人分配比例-减除费用×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
(2)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
汇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全年应纳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应纳第四季度税额
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律师事务所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该出资律师个人分配比例-减除费用×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
注:出资律师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2.2019年及以后年度计算公式
(1)月(季)度预缴税款的计算
本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应纳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律师事务所会计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该出资律师个人分配比例-减除费用×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
(2)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
出资律师年终汇算清缴应纳税款=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年度已预缴税款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律师事务所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该出资律师个人分配比例-5000×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
二.出资律师税前可分配利润的主要税前扣除项目
(一)主要依据
(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
(4)《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5号)。
(二)政策分析
1.常见税前扣除项目
依据上述政策规定,总结律师事务所在核算出资律师税前可分配利润的常见税前扣除项目如下:
(1)工资薪酬:
律师事务所向其从业人员(除出资律师外)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据实扣除。
(2)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缴纳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
注:①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律师事务所发放给出资律师的月固定工资及办案分成。
②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保险类:
1)按照规定为出资律师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薪金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出资律师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
3)出资律师个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4)试点地区出资律师购买的符合规定的养老保险产品支出,在年度申报时,凭税延养老扣除凭证,在规定的扣除限额内据实扣除,并填报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的“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行(需注明税延养老保险),同时填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计算扣除限额时,出资律师应税收入按律师事务所收入总额乘以合伙律师分配比例确定。
注:出资律师根据规定缴纳的社保费、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单位负担部分作为计算利润前的成本费用扣除,个人负担部分在计算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负担的商业健康保险、递延养老保险在计算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业务招待费
律师事务所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律师事务所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6)行业会费
律师事务所向司法局缴纳的行业会费可以据实扣除。
(7)与经营相关的办案费用
与经营相关的办案费用可以据实扣除。但律师约定按比例取得分成收入,办案费用自理的除外。
2.常见税前不可扣除项目
依据上述政策规定,总结律师事务所在核算出资律师税前可分配利润的常见税前不可扣除项目如下:
(1)生活费用
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出资律师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律师事务所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出资律师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2)准备金
律师事务所计提的各种准备金(执业风险金和事业发展金除外)不得扣除。
注:律师事务所计提的执业风险金和事业发展金可以在计提年度税前扣除,但在以后年度转出用于个人分配时,应并入分配年度计征个人所得税。鉴于律师事务所计提的社会保障金以及培训基金与上述允许扣除的社保和职工教育费性质重复,因此律师事务所社会保障金以及培训基金不允许在计提年度税前扣除,其他计提的准备金也不允许扣除。
三、出资律师日常申报事项
(一)按月(季)申报事项
纳税人应在次月(季)十五日内办理预缴纳税申报,使用申报表为:《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月度预缴报表)。
(二)年度申报事项
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办理出资律师年度个体经营所得(累计利润+工资+办案分成)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使用申报表为:《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 作者:刘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