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的两大优先原则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弥补亏损有两大优先原则,您清楚吗?
“同时到期亏损先发生的先弥补”原则
对于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原则,大家非常熟悉的是“先到期亏损先弥补”原则,但是随着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由5年延长到10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规定:“纳税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应按照“先到期亏损先弥补、同时到期亏损先发生的先弥补”的原则处理。”
57号公告中出现了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新原则——同时到期亏损先发生的先弥补。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对于同时到期的亏损遵循先发生的先弥补原则。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同时到期的亏损”呢?
举例:
A企业2018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无论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13年至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因此,2013发生的亏损可以依次用2014年至2023年所得弥补,依次类推,2014年发生的亏损可以依次用2015年至2024年所得弥补……假设A企业2019年不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到2024年还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则2019年发生的亏损只能弥补5年,到2024年。
2024年就出现了“同时到期的亏损”:2014年发生的亏损因可以弥补10年到2024年到期,2019年发生的亏损因只可以弥补5年到2024年到期。
“同时到期亏损先发生的先弥补”的原则,对于该原则该如何理解呢?
接上例,假设A企业2024盈利,有应纳税所得,根据“同时到期亏损先发生的先弥补”的原则,首先弥补2014年发生的亏损,之后再弥补2019年发生的亏损,而不是弥补2015年发生的亏损。该原则有利于企业以后年度有盈利时,用以后年度的盈利所得最大可能的在税前弥补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从而最大可能的享受亏损抵税的优惠。
同理,疫情期间,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电影五大行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其弥补亏损也遵循“同时到期亏损先发生的先弥补”的原则。
“有期限的亏损先弥补,无期限的抵扣后抵扣”原则
2017年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与2014年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相比,修改了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顺序。将2014年版申报表中的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13-14+15-16-17+18)”-第20行“所得减免(填写A107020)”-第21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写A107030)”-第22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写A106000)”,修改为: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13-14+15-16-17+18)”-第20行“所得减免(填写A107020)”-第21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写A106000)”-第22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写A107030)”,此处修改还将影响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中第2列“可弥补亏损所得”的计算结果。计算顺序调整后,如纳税人当期即有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又有需要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的,须先用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在用弥补亏损后的余额抵扣创业投资企业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体现的原则是:让有期限的亏损先弥补,让无期限的抵扣后抵扣,用以后年度的盈利所得最大可能的在税前弥补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这对企业更加有利。
最后,提醒大家注意:境外所得可以弥补境内以前年度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填报说明规定,A106000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第10列“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使用境外所得弥补”:当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以前年度亏损的,填报各年度被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境外所得依次弥补的亏损额。由此可知,企业如果有境外所得,可以用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以前年度亏损。
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财税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