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公司转让境内公司股权所得税纳税地点,了解一下
近期有会员咨询境外公司分别向境内公司和境外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境内公司股权,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如何确定?是否由支付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
一、境外公司向境内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境内公司股权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发布,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改)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第四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一条规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办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相关事项,适用本公告。第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扣缴义务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上述规定,境外公司向境内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境内公司股权,由境内购买方作为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境外公司向境外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境内公司股权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所称所得发生地,是指依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原则确定的所得发生地。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之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九条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向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未扣缴税款,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不同所得,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不动产转让所得,为不动产所在地国税机关。
(二)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为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三)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为分配所得企业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四)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负担、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上述规定,境外公司向境外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境内公司股权,由转让股权的境外公司向被投资企业即境内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作者:李老师(正保会计网校财税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