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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减半!你要注意!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qizhenzhen 2022/03/21 16:22:01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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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8日新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将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300万元的部分,在原来优惠的基础上又减半了。实施优惠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元以内的部分实际所得税税负为2.5%,100-300万元的部分实际税负为5%。


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仍然是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条件:


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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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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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年4月发布的《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不光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以下的部分在原优惠(财税【2019】13号)基础上减半征收,还对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100万以下的部分减半征收;
而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执行期限是2021年1月1日到2022年12月31日。
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执行期限是2022年1月1日到2024年12月31日。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中,在2022年1月1日到2024年12月31日适用减征“六税两费”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与本文件标准是一致的。这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中享受加速折旧的中小微企业的标准不同,大家要注意区分不同政策适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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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盛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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