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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并重组过程中各方需要缴交哪些地方税收

来源: 厦门地税 编辑: 2015/01/28 10:40:49 字体:

  问:一家外资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甲)要吸收兼并一家内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乙),乙已经停产,乙只有一栋正在按揭贷款的厂房和一些机器设备。请问在兼并重组过程中甲、乙各需要缴交哪些地方税收?

  答:营业税:企业吸收合并不征收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吸收合并属于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涉税处理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文件规定执行。

  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第三条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请纳税人与主管地税机关联系,带上有关资料并把具体详细情况告知,主管地税机关给予核实并确定。

  契税:根据契税相关规定,承受房屋和土地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契税。

  鉴于情况复杂,请携带相关材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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