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业务”会计处理
关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业务”收入金额确认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规定:
“第三十二条 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 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 如有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在允许客户退货的期间内随时准备接受退货的承诺,并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但可能会影响收入确认的金额。企业应当遵循可变对价(包括将可变对价计入交易价格的限制要求)的处理原则来确定其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交易价格不应包含预期将会被退回的商品的对价金额。
举个例子:
甲公司是一家三星手机销售公司,2021年3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100台S21手机,单台手机销售价格为11300元,单位成本为8000元,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3万元。手机已经发出,但款项尚未收到。根据协议约定,乙公司应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货款,在2022年3月31日之前有权退回未销售完的手机。2021年3月1日,甲公司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手机的退货率约为20%。在2021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退货率进行了重新评估,认为只有10%的手机会被退回。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际发生退回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手机发出时控制权转移给乙公司。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21年3月1 日发出手机时
借:应收账款 113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0
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40000
应收退货成本 16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
(2)2021年12月31日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130000
贷:应收账款 1130000
(3)2021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退货率进行重新评估,估计该批手机的退货率约为10%
借: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 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贷:应收退货成本 80000
(4)2022年3月31日,假设实际退回金额等于估计退回金额。当日开具红字发票并支付退货款。
借:库存商品 80000
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 100000
贷:应收退货成本 80000
银行存款 11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红字)
如果实际退回金额小于估计退回金额,实际退回金额大于估计退回金额, 或者发出货物时无法估计退回金额,又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敬请关注2月25日下午的会员直播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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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收入》准则下,“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业务”还需要注意的问题:在商品控制权转移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的销售额与会计确认收入金额会有差异。因为增值税的税收政策规定,在销售时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作者:老顾(正保会计网校财税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