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项目结算后取得的发票如何处理
M房地产公司开发的A项目于2013年完工,并全部销售完毕。该公司2013年结转开发成本时,发现未取得全部建筑工程合同发票,直到2014年10月才取得全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对该公司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检查时提出,该公司开发成本中未取得发票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该公司财务人员认为,尽管2013年结算成本时暂缺发票,但2014年没有后续开发项目,2014年取得的发票没有收入与其配比,将相关成本计入2014年只能形成较大亏损且短期内无法弥补。那么,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该公司2014年取得的发票能否在2013年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上述企业来说,尽管2014年取得发票,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归属于2013年度的成本费用,但因2013年未取得发票,但在2014年汇算清缴期前取得的发票,允许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那么,上述企业2014年取得发票后,可以调整2013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