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分支机构发生资产损失不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问:我公司是一家三级分支机构,现发生资产损失,请问是否需要到主管税务分局做损失申报?
答:不需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总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二级分支机构还应同时上报总机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不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并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申报。
因而,贵公司属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发生的资产损失不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并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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