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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
发文单位:
劳动部办公厅
文号:
劳办发[1994]391号
发文日期:
1994-12-26
浙江省劳动厅: 你省宁波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在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先行给付问题的请示报告》(甬劳仲请字[1994]第011号)收悉。经研究并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一致,现函复如下: 劳动争议仲裁委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
发文单位:
劳动部
文号:
劳部发[1994]532号
发文日期:
1994-12-26
第一条 为保证《劳动法》的贯彻实施,依法对违反《劳动法》行为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行政部门
关于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发文单位:
劳动部
文号:
劳部发[1994]521号
发文日期:
1994-12-22
铁道部: 你部《关于铁路轮班工作制和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函》(铁劳函[1994]49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确保铁路劳动者的合法休息休假权利和促进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
劳动部
文号:
劳部发[1994年]503号
发文日期:
1994-12-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划单列市劳动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们制定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现发给
关于颁发《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
劳动部
文号:
劳部发[1994]498号
发文日期:
1994-12-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划单列市劳动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现予以颁发,请按照执行,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
劳动部
文号:
劳部发[1994]489号
发文日期:
1994-12-06
第一条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
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发文单位:
劳动部办公厅
文号:
劳办发[1994]376号
发文日期:
1994-12-01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被开除、除名的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工龄计算问题的请求》(豫劳便[1994]4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职工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由于违犯劳动纪律受到除名
关于职工被处理原单位能否再行处理的复函
发文单位:
劳动部办公厅
文号:
劳办发[1994]370号
发文日期:
1994-11-19
河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职工被处理后原单位能否再行处理的请示》(冀劳办[1994]31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在审理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发文单位:
劳动部
文号:
劳部发[1994]447号
发文日期:
1994-11-14
第一条 为指导用人单位依法正确行使裁减人员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
关于贯彻执行《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中有关职工辞职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
劳动部办公厅
文号:
劳办发[1994]340号
发文日期:
1994-10-25
浙江省劳动厅: 你厅1994年9月7日来电请示,在贯彻执行《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第111号令)中,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辞职的职工,在办理辞职手续时,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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