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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印发《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
国家体改委 财政部 劳动部 卫生部
文号:
体改分[1994]51号
发文日期:
1994-04-14
江苏、江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本试点意见,结合试点城市的实际情况,制定试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附: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
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医疗期满后定期复查问题的复函
发文单位:
劳动部办公厅
文号:
劳办发[1994]115号
发文日期:
1994-04-08
四川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医疗期已满医疗单位要求患者定期复查如何处理的请示》(川劳仲[1994]10号)收悉,现函复如下: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
发文单位:
劳动部办公厅
文号:
劳办发[1994]109号
发文日期:
1994-04-04
福建省劳动局: 你省福州市劳动局《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请示》(榕劳发[94]5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福州市劳动局询问:当前在建筑和拆迁作业中,将一项短期工程发包给某些务工人员去完成
劳动部对《关于〈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发文单位:
劳动部
文号:
劳部发[1994]136号
发文日期:
1994-03-18
辽宁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辽劳函字[1994]9号)收悉。关于《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的解释权问题,经与卫生部协商,现批复如下: 1、因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
关于企业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是否可以开除问题的复函
发文单位:
劳动部办公厅
文号:
劳办发[1994]75号
发文日期:
1994-03-09
辽宁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是否可以开除的请示》(辽劳裁字[1994]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
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
发文单位:
国务院
文号:
国发[1994]9号
发文日期:
1994-0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在改革开放、发展经济的形势下,党和政府对广大离退休人员一直是关心爱护的。为了保障和逐步改善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国务院决定从1993年1
关于加强基层劳动仲裁委员会建设的通知
发文单位:
劳动部
文号:
劳部发[1994]94号
发文日期:
1994-02-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基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建设问题通知如下,望按照执行。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劳动关系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劳动争议数量上升,由劳动争议引发
关于职工辞职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发文单位:
劳动部办公厅
文号:
劳办发[1994]56号
发文日期:
1994-02-17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对工人辞职与富余人员辞职是否有区别及是否发给其生活补助费法规文件适用等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我们认为,职工提出辞职条件与辞职后的待遇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
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
劳动部
文号:
劳部发[1994]66号
发文日期:
1994-02-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们制定了《的实施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经验和问题按两部的
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
发文单位:
劳动部办公厅
文号:
劳办发[1994]48号
发文日期:
1994-02-08
重庆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请示》(渝劳仲发[1993]2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一)项中的“自动离职”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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