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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疑难问题的复函
发文单位:
劳动部办公厅
文号:
劳办发[1994]47号
发文日期:
1994-02-08
浙江省劳动厅: 你省温州市鹿城区劳动局《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碰到疑难问题请求答疑的请示》(温鹿功[1993]8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职工在到达退休年龄前有旷工行为,企业应依据《
关于逾期终止劳动合同等问题的复函
发文单位:
劳动部
文号:
劳部发[1994]65号
发文日期:
1994-02-07
浙江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逾期终止劳动合同争议的处理等问题的请示》(浙劳仲[1993]18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制
关于涉外劳动争议管辖权问题的复函
发文单位:
劳动部
文号:
劳部发[1994]42号
发文日期:
1994-01-25
广东省劳动局: 你局《关于香港注册公司与其雇用的派往我省“三来一补”企业任职的国内公民之间劳动争议管辖权归属问题的请示》(粤劳电[1994]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关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中时效问题的复函
发文单位:
劳动部办公厅
文号:
劳办发[1994]16号
发文日期:
1994-01-14
吉林省劳动厅: 你省四平市劳动局“关于对《若干问题解释》中有关时效问题的请示”(四劳字[1993]39号)收悉。现函复如下:《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不属
关于确定职工开除处分时间问题的复函
发文单位:
劳动部办公厅
文号:
劳办发[1994]13号
发文日期:
1994-01-11
河北省劳动厅: 你厅给我部的《关于如何确定被错判刑、无罪释放,仍有严重错误的职工开除处分的时间的请示》(冀劳力字[1993]38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关于确定职工开除处分时间问题,我们认为
关于履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
发文单位:
劳动部办公厅
文号:
劳办发[1993]224号
发文日期:
1993-12-27
宁波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履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请示》(甬劳仲函字[1993]第01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企业实行内部责任制后与职工签订的承包合同与劳动合同有很大的差别,一
关于合同制工人被判徒刑缓刑问题的复函
发文单位:
劳动部办公厅
文号:
劳办发[1993]211号
发文日期:
1993-12-09
福建省劳动局: 你局闽劳配(93)第014号便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合同制工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能否仍留在原单位继续工作接受监督的问题。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
关于企业辞退违纪职工生效时间的复函
发文单位:
劳动部办公厅
文号:
劳办发[1993]199号
发文日期:
1993-11-30
陕西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应以〈辞退决定〉还是〈辞退证明书〉为准的请示》(陕劳裁发[1993]38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企业对
关于企业富余职工、待岗职工因停发生活费发生的争议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的复函
发文单位:
劳动部办公厅
文号:
劳办发[1993]163号
发文日期:
1993-10-22
重庆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企业富余职工、待岗职工因停发生活费发生的争议是否属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的请示》(渝劳仲发[1993]14号)收悉。经研究,复函如下:按照《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
关于对提高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标准问题意见的函
发文单位:
劳动部办公厅
文号:
劳办发[1993]154号
发文日期:
1993-10-08
民政部: 你部民办函(1993)221号函及附送的《关于提高精减退职老职工的救济标准和扩大救济范围的报告》(征求意见稿)收悉。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该报告第三条中提出,要将救济标准由原标准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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